重庆报废汽车回收的拆解流程
1. 检查和登记
1.1 检查报废汽车发动机、散热器、变速器、差速器、油箱等总成部件的密封、破损情况。对于出现泄漏的总成部件,应采用适当的方式收集泄漏的液体或封住泄漏处,防止废液渗入地下。
1.2 对报废汽车进行登记注册并拍照,将其主要信息录入电脑数据库并在车身醒目位置贴上显示信息的标签。
1.3 前款提到的主要信息包括:报废汽车车主(单位或个人)名称、证件号码、牌照号码、车型、品牌型号、车身颜色、重量、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或车架号)、出厂年份、接收或收购日期。
1.4 将报废汽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1.5 向报废汽车车主发放《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有关注销书面材料。
拖挂车报废
2. 拆解预处理
a) 拆除蓄电池,拆除液化气罐;
b) 直接引爆安全气囊或者拆除安全气囊组件后引爆;
c) 在室内拆解预处理平台使用专用工具和容器排空和收集车内的废液;
d) 用专门设备回收汽车空调制冷剂。
3. 报废汽车存储
3.1 应避免侧放、倒放。
3.2 如需要叠放,应使上下车辆的重心尽量重合,以防掉落,且叠放时外侧高度不超过3m,内侧高度不超过4.5 m;对大型车辆应单层平置。如果为框架结构,要考虑其承重安全性,做到结构合理,可靠性好,并且能够合理装卸,而对存储高度没有限制。
3.3 应与其他废弃物分开存储。
3.4 接收或收购报废汽车后,应在3个月之内将其拆解完毕。
4 拆 解
4.1 报废汽车预处理完毕之后,应完成以下拆解。
a)拆下油箱;
b)拆除机油滤清器;
c)拆除玻璃;
d)拆除包含有毒物质的部件(含有铅、汞、镉及六价铬的部件);
e)拆除催化转化器及消声器、转向锁总成、停车装置、倒车雷达及电子控制模块;
f)拆除车轮并拆下轮胎;
g)拆除能有效回收的含金属铜、铝、镁的部件;
h)拆除能有效回收的大型塑料件(保险杠、仪表板、液体容器等);
i)拆除橡胶制品部件;
j)拆解有关总成和其他零部件,并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4.2 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5. 拆解的一般技术要求
5.1 拆解报废汽车零部件时,应当使用合适的专用工具,尽可能保证零部件可再利用性以及材料可回收利用性。
5.2 应按照汽车生产企业所提供的拆解信息或拆解手册进行合理拆解,没有拆解手册的,参照同类其他车辆的规定拆解。
5.3 存留在报废汽车中的各种废液应抽空并分类回收,各种废液的排空率应不低于90%。
5.4 不同类型的制冷剂应分别回收。
5.5 各种零部件和材料都应以恰当的方式拆除和隔离。拆解时应避免损伤或污染再利用零件和可回收材料。
5.6 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解体销毁的总成,拆解后应作为废金属材料利用。
5.7 可再利用的零部件存入仓库前应做清洗和防锈处理。
6. 存储和管理
6.1 应使用各种专用密闭容器存储废液,防止废液挥发,并交给合法的废液回收处理企业。
6.2 拆下的可再利用零部件应在室内存储。
6.3 对存储的各种零部件、材料、废弃物的容器进行标识,避免混合、混放。
6.4 对拆解后的所有的零部件、材料、废弃物进行分类存储和标识,含有害物质的部件应标明有害物质的种类。
6.5 容器和装置要防漏和防止洒溅,未引爆安全气囊的存储装置应防爆,并对其进行日常性检查。
6.6 拆解后废弃物的存储应严格按照GB 18599和 GB 18597要求执行。
6.7 各种废弃物的存储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6.8 固体废弃物应交给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废物处理单位处理,不得焚烧、丢弃。
6.9 危险废物应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